诗篇



神爱罪人但憎罪恶,诗篇五5及十一5是否与上述信念有所冲突?



诗篇五4-6记载:「因为你不是喜悦恶事的神,恶人不能与你同居。狂傲人不能站在你眼前,凡作孽的,都是你所恨恶的。说谎言的,你必灭绝;好流人血弄诡诈的,都为耶和华所憎恶。」诗篇十一5加强了这方面的思想:「耶和华试验义人,惟有恶人和喜爱强暴的人,他心里恨恶。」讨论这个问题时,最常被人引用的,就是玛拉基书一2-3;「耶和华说,以扫不是雅各的哥哥么,我却爱雅各,恶以扫,使他的山岭荒凉,把他的地业交给旷野的野狗。」

从上述经文可知,神对善与恶、好人与恶人的态度是不同的。在理论上(神学概念除外),「恶」是不存在的。但从不敬神的罪恶本质及恶行,以及魔鬼的作为,方可理解「恶」。根据圣经的描述,恶人及道德败坏者会喜悦恶人违背神的行动,乐于看见罪人违反神的道德律。因此,当好王帝约沙法与坏王帝亚哈联盟作战时,先知哈拿尼责备这位好王帝:「你岂当帮助恶人,爱那恨恶耶和华的人呢?因此耶和华的忿怒临到你。」(代下十九2)约翰壹书亦指出:「不要爱世界,和世界上的事。人若爱世界,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。」(二15)罪人乐于作恶,违背神;但我们不可持罪人的态度,否则就会牵涉入他们的败坏行径里。因此,只有撒但喜悦罪人,他们背弃神,违反神的道德律。然而,神不会喜悦罪人,审判他们。因为神是公义的审判官,掌握宇宙。

然而,神对罪人尚持有另一种态度,这态度反映出神那深不可测及不可计量的恩慈。神爱罪人以及这个罪恶的世界,神甚至舍弃自己的独生子,牺牲儿子以救赎罪人。以赛亚书五十三6指出,「我们都如羊走迷……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。」这节经文的含义是,纵使罪人是撒但行恶的工具,被撒但利用来背叛神,神亦讨厌罪人这种行径;但神仍然爱罪人,向罪人施恩。基督替世人赎罪,他的死亡及复活胜过罪的权势,因而使罪人靠着基督可以脱离罪恶,成为神的儿子,进入信徒的大家庭内。神厌恶那些不悔改的罪人,定他们的罪。然而,神更有难以测度的恩典及慈爱——这神圣的爱,在十字架上一览无遗了。罗马书三26记载,「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」。换言之,神能够爱他所憎恶的人。他所厌恶的,是恶人的罪;他所喜悦的,是罪人悔改归向基督。怎能如此呢?因为当罪人诚恳地转离自己的恶道,相信基督之时,他就藉着信而与基督连合了——神不会恨恶他自己的儿子,也不厌恶基督身体里的肢体以及圣灵的殿。诗篇三十篇的标题是否与其文意不配合?

依照马所拉抄本,诗篇三十篇的标题是「大卫在献殿的时候,作这诗歌」(中译参照中文和合本:直译原书是「一首诗;献殿的诗歌。大卫的诗」——译按)。综览诗篇三十篇,内容绝大部分都是描写诗人自己的经历——从仇敌的手中被拯救出来。另外,还在诗歌里祈求神,不要让诗人死于仇敌之手,却要保守诗人在有生之年内仍能服事神,与神保持良好的关系。从这十二节经文的内容看来,其实不适用于献殿的公开崇拜过程中。在此需要指出,纵使诗篇的每一个标题通常是清楚明白的,使我们藉题目而易于了解内容。然而,诗题并非受圣灵感动而编成的,并不属于神圣经卷里的一部分。诗篇的内容,才是由圣灵默示而写成的无谬误的经文。因此,诗题最好被视为可靠的研读指引,在众多诗篇被编成一卷之后,才被加插入每一诗篇之中。

无论如何,当我们阅读紧接三十篇标题之前的第二十九篇,发觉诗二十九的内容极合于公开崇拜时诵读。诗二十九庄严宏伟,可与哈利路亚诗篇比拟。狄泰尔(J.W.Thirtle,The Titles of theRsalms their Meaning and Nature Explained 2d ed.[London: H.Froude,1905])曾提出一个建议——有很多诗篇不只有诗题,还有置于结束部分的跋。由此看来,我们可以解释表面看来是与内容不配合的诗题,是因为当文士汇集编排诗篇成为正典时,附于诗后的跋令文士混淆了,使他们以为这些跋是紧接着那首诗的题目。故此,诗篇第三十篇的题目(最低限度是这题目的前半部,「一首诗;献殿的诗歌。」极可能是诗二十九的跋;而诗题的后半部「大卫的诗」才真真正正是第三十篇的题目。假如上述基于推测而作的解释是实情的话,问题当可迎刃而解。




「亚比米勒」改为「亚吉」更好?

诗三十四篇题目里的「亚比米勒」,若改为「亚吉」,是否更符合大卫的生平事迹?


诗三十四篇的题目是「大卫在亚比米勒面前装疯,被他赶出去,就作这诗」。这个诗题所指的,极可能是撒母耳记上二十一13所记载的那件事。大卫逃避扫罗追杀,走到非利士人境界内,被带到迦特王亚吉面前。为免招亚吉妒忌,大卫遂在他面前装疯。结果,亚吉下令驱逐大卫出城,而大卫便不至落入非利士仇敌之手中。至于诗三十四篇题目所写的亚比米勒,就可能是编搜诗篇的文士犯了错误,将亚比米勒误以为亚吉。然而,大卫的生平事迹是每个以色列人都耳熟能详的,后世的文士负责编搜诗篇,当然是饱学之士;因此,他们极不可能将亚比米勒及亚吉弄错了。

由此看来,题目所指的亚比米勒并非亚吉之误;而亚比米勒是迦特王亚吉的另一名字。正如基旬又名耶路巴力(参士六32,七1等),所罗门又名耶底底亚(撒下十二25),西底加又称为玛探雅(王下二十四17)。因此,非利士王有两个名字,当然不足为怪。事实上,创世记最初提及的非利士王名叫基拉耳的亚比米勒(创二十2),到以撒的时代,又有一个非利士王名叫亚比米勒第二(创二十六1)。由此看来,亚比米勒似乎是当时非利士王朝的名字,就像波斯王朝的「大利乌」(第一个名为大利乌的王于主前五二二年被加冕,在此之前,他可能被称为Spantadata;而玛代人大利乌[但五31,六 1,九1]原来可能被称为Gubaru[Dareyawes能是王族的名称,意即「君尊者」]。所有埃及王最低限度有两个名字(nesu-bity是法老自己的名字,而带有sa-Ra'的名字可能是王号,同一王朝的法老都有一个与Sa-Ra'相连的名字)。非利士与埃及相邻,而埃及是古代近东的强国,非利士王朝起名号的方法受到埃及的影响,也是可以理解的。

旧约圣经只记载非利士王的两个名字,就是亚比米勒和亚吉。然而,从亚述遗留下来的文献却记载多个非利士王的名字:亚实突王是AZirr或Azuri;后来撒珥根二世以亚实突王的弟弟Ahimiti取代王位;亚实基仑王称为Sidqia,在他之前有Rukibtu,之后是Sharruludari;此外,还有以革王伦Padi,由西拿基立使其坐王位,成为亚述的傀儡;与此同时期,加萨的王是sillibel;以撒哈顿曾题及亚实基仑的王名叫Mitinti,而以革伦的王则称为Ikausu;还有一个名字具有更深含义,就是亚实突王A-himilki,这个名字即是亚希米勒(Animelech,亚比米勒在形式上颇相似)。(有关上述名字,可参Pritchard,ANET,P.286 187,288,191。)上述资料足以构成有力的证据,证明在公元前十一世纪至八世纪期间,非利士王朝中都持续使用亚比米勒此名字。




诗七十三20说「主啊,你醒了」何意?

根据诗一二一3-4记载,神不会睡觉;但诗七十三20却说「主啊,你醒了」,这节经文有何含义?


原文ba'ir的含意是「醒」,「以清醒的状态行动」。在这段经文里,ba'ir介是作象征意义解,意即鼓励某人切合当时情势而作出行动。参看上文下理,相信没有希伯来读者以为神在睡觉,待醒后才开始行动。作者以「拟情法」(authropomorphic)的语言来描写神;以人类的形体——有四肢、身体,以及人类的行为和反应,描写神的作为与表现。在本质上而言,神是个灵,不会有身体、四肢或情绪,就正如传统神学所指一样。(然而,圣经确曾提及神亦会有爱恶、悲伤或愤怒:这些情感状态会因应人类的表现而流露出来。)

神当然「不打盹,也不睡觉」,神不会失去知觉。然而,当我们认为神应在某些事上显露自己的作为,但他没有一点反应,不展露丝毫作为。后来,神被激发而藉着行动来展示自己的能力,显明自己的旨意;于是,在表面看来是神在熟睡中醒来了,面对极需施展作为的情况而以行动来应付。(请比较诗三十五25的相似语句:「求你奋兴[与七十三20所用的是同一个字」醒起[haqisah源自qis,在主动使役语干中,是「醒来」之意,判清我的事」。)诗人在诗篇一三七8-9里,为那些婴儿被摔死在磐石上而大感兴奋。真正属神的人怎能有如此恶毒的心肠呢?

诗篇一三七的作者,是被掳的犹太人的其中一员,他亲眼看见迦勒底人令人发指的恶行。主前五八七年,耶路撒冷沦陷,迦勒底军兵大事搜掠,从母亲怀里将婴孩夺过来,瞬间摔向最近的一个墙角,母亲悲痛欲绝,迦勒底人却发出充满兽性的笑声,露出狰狞笑脸。迦勒底人的这些凶残恶行,完全是羞辱以色列的神的表现。迦勒底人屠杀神的百姓,就是向那独一真神的主权提出挑战,因此,他们终须受到报应。迦勒底人虐待残杀毫无抵抗力的俘虏,就是向他们的神提出挑战。因此,神必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,向他们施行审判,才可以彰显出神的权能与荣耀。因为神设立了道德律,亦是道德律的执行者与维护者。

诗篇一三七的作者被掳到异地,他认为呼吁神维持执行自己的律例是理所当然的;对于那些曾施残暴的人,必须施行恰当的报复。只有这样,异教世界才得以知晓在天上有一位神,要求人类遵守他所设立的对与错的标准,谨记在脑海里。异教徒必须得到教训,从而知道他们向别人施行的血腥手段,终有一天临到他们自己的身上。异教徒如何能了解这个道理?唯一方法是亲身承受血腥暴行的恶果。

后来,玛代及波斯人攻克巴比伦,胜利者对待巴比伦婴孩的手段,就正如巴比伦人对待犹太人的婴儿一样的残忍。这时候,巴比伦人学习到这样功课了。巴比伦婴儿受到凶残灭命的对待,亦只因着这个缘故,巴比伦人知道希伯来民族的神是充满权能的。因此,诗人的祈祷并不意味着他是充满血腥的复仇心理。反之,他是诚恳地祈求神在异教世界之中彰显他自己的权能,使迦勒底人在顷刻之间经历灾难性的转变。迦勒底人曾使耶路撒冷居民受不必要的痛苦,现在,他们要遭受自己曾加诸别人身上的苦楚了。

在此要加插指出,我们身处于基督在迦略山被钉十字架以后的时代,因此,我们得以从另一途径知道神审判罪时的可怖——神甚至牺牲自己独一的爱子,为救赎全人类的罪。神依然会审判现代好流人血的政治家,以及他们那些道德败坏的跟随者。但主耶稣曾来到世上,神毋须要像旧约时代一样,不必以立时的惩罚来彰显神的公义与公正。而且,主耶稣已被钉死在十字架上,为人类赎罪;藉此,无罪的神子替有罪的人类受死,已显示了神对罪所持的忿怒态度。所以在现今时代,神不必以灾难性的惩罚来彰显他的公义。

由此看来,新约信徒不应学效诗一三七作者,毋须要求神施以惩罚性的审判。无论如何,我们不应忽视新约启示录六10,该节经文记载在大灾难的日子里,殉道的圣徒向神发出呼吁:「圣洁真实的主啊,你不审判住在地上的人给我们伸流血的冤,要待到几时呢。」到了末时,不敬神者将受撒但摆布,他们所行流人血的暴行已到极点。到那时候,要求神施行审判是恰当的;神亲临这个罪恶的世界,施行这世界观所当得的惩罚。




圣经是否将堕胎等同为谋杀?



时至今日,技术发展已能够藉外科手术为孕妇进行人工流产。在古时,只是当母亲被杀后,胎儿死在母亲的子宫里。阿摩司书一13是其中一个例子:「耶和华如此说,亚扪人三番四次的犯罪,我必不免去他们的刑罚。因为他们剖开基列的孕妇,扩张自己的境界。」然而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胎儿是否有「人」的身份,抱着怀疑态度,却认为待胎儿在母亲体内到达妊娠后期,才拥有「人」的身份。因此,我们需要查考圣经,以了解神对此事的态度。究竟要待胎儿成长到那个阶段,神才视这胎儿为人,以致人工流产成为谋杀呢?

诗一三九13断言,由母亲受孕的那一刻开始,神已关顾这个胚胎。诗人说:「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,我在母腹中,你已覆庇我。」第十六节继续指出:「我未成形的体质,你的眼早已看见了。你所定的日子,我尚未度一日,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。」上述两节经文清楚指出,纵使在世界各地每年有成千上万的胎儿或胚胎死于母腹,但神仍然关顾这些不到期而落的死胎,就像这些胎儿能顺利出生一样。神知道所有胎儿的遗传因子,而且,他已为所有生命订立了周详计划(参16节)。

根据耶利米书一5,在耶利米先知开始工作之前,耶和华神对他说:「我末将你造在腹中,我已晓得你,你未出母胎,我已分别你为圣,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。」这节经文肯定是暗指先知尚未在其母亲腹中形成胚胎,神已预知他。在神的心目中,每一个人类显然占有着一定的位置,而且是始自永恒——远早于在母亲胎中成孕之前。这节经文还告诉我们,是神自己监管胚胎于母腹中形成;由胚胎至胎儿,以至出生,在整段奇妙的「自然」过程中,神都掌管着。第三,这节经文告诉我们,神为每一个人类都有绝对的计划,而每个人类的生命对他来说,都是重要的。因此无论是尚在母腹,或已经成人,若被人杀害了,那么,这行凶者都是向神提出挑战。因为圣经说:「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被人所流,因为神造人,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。」(创九6)究竟要待那个阶段,发展中的胚胎才被神视为一个有生命的受造物呢?圣经指出,由母亲受孕的那一刻开始。因此,无论是替孕妇进行人工流产的医生,抑或是其他非专业人士令胎儿死掉,神肯定会讨他流人血的罪。

以赛亚书四十九1提及神的弥赛亚仆人:「自我出胎,耶和华就选召我,自出母腹,他就题我的名。」这节经文引发了一条问题,需要联邦高等法院答辩:在马利亚妊娠期的那个阶段,在马利亚子宫里的主耶稣才被视为神的儿子?由受孕以至婴儿出生,在整个过程中,在那段时问进行堕胎才被算为流人血,亵渎神的命令?三个月吗?抑或三日、三分钟?天使对马利亚说:「圣灵要临到你身上,至高者的能力要荫庇你,因此所要生的圣者,必称为神的儿子。」(路一35)道成肉身这个神迹发生于何时?还不是马利亚感孕的那一刻吗!

至于施洗约翰,路加福音一15亦提及相似的情况:「他在主面前要为大……从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了。」圣灵没有告诉我们,究竟要待以利沙伯怀孕的那个阶段,约翰才成为先知中最伟大的一位(太十一11),被三位一体里面的圣灵所充满;然而,必定是高等法院所谓「合法流产」的阶段之内。另一方面,我们能够肯定的是,当马利亚往探望以利沙伯时,以利沙伯已感觉约翰在她腹中欢欣雀跃(路一41、44),因为当马利亚向她问好后,以利沙伯即喊出:「你问安的声音,一入我耳,我腹里的胎,就欢喜跳动。」当怀着耶稣基督——三位一体神中的第二位—-的马利亚一进入室内,三位一体神的第三位就欢欣雀跃。人工流产的手术刀没有为这两个胎儿而使用,对人类来说,是何等幸运的一回事呢!

在较早时期,当人类为堕胎问题而作出辩论时,通常都会援引出埃及记二十一22-25,谓这段经文的含意是,杀害孩子者要被处死,但引致胎儿流产的却只需要较轻度的惩罚。其实,这段希伯来经文是被错误翻译了,以致出现错误的意思——「人若彼此争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甚至坠胎,『随后却无别害』,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。『若有别害』,就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……」。

根据NASB的边注,翻译成「坠胎」的原文是Weyase'ilyeladeyah;将这段希伯来文直译,意即「她的胎儿出来」。指由婴儿到十二个月大的孩童,希伯来文亦是yeled(单数),而众数形式是yeladim(此段希伯来经文用众数形式,因为当孕妇受伤时,在她腹中的可能是双胞胎)。这节经文指出,孕妇的子宫受到伤害,胎儿由她子宫脱落,假如幸运的话,这胎儿出来时仍得保性命(即是早产了)。

关于这段经文,另一点要注意的是,「随后却无别害」中的「别」字,是原文所无的:照作者自己的观点看来,此句希伯来文甚至无「别」的含意。这段希伯来文的意思非常清楚:「随后却无害」(welo'yihyeh 'ason)。因此,出埃及记二十一章的这段经文应翻成:「人若彼此争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她的婴儿出来了,随后却无害,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丈夫所要的,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。若有害,就要以命偿命(nepes tahat napes)。」

因此,经文的意思毫不含混:行凶者若对孕妇或胎儿造成某种伤害,他自己就必须受到相同程度的惩罚。假如胎儿的生命(ne-pes)被结束了,行凶者需以命偿命。由此看来,杀害胎儿亦必被判死罪;胚胎不会被视为次等的生命,其权益却与满月而出生的婴儿及成年人等同,需受关顾——以命偿命。另一方面,胎儿只受到轻微损伤,毋须对行凶者施加相同程度的惩罚;然而,他必须照受伤胎儿的父母所要求的,作出金钱上的赔偿。一般来说,胎儿早产需要特别细心的照顾及较多药物医疗,因此父母获得金钱上的赔偿是应该的。

由此看来,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——损失人类胚胎可算为丧失了一条生命(圣经的含意正是如此),却会转变为:这种杀人方式是否合乎公义。我们当然不是讨论圣经指明要判以死罪的杀人,如拜假神、杀婴为祭、行巫术、亵渎耶和华神、谋杀、通奸或乱伦。(犯了上述罪行的,应被石头打死,用刀刺或用火烧死;比较利二十2-5、14、20、27,二十四15-17;申十三1-5,15,十七2-7,二十二22-24。)受刑者因上述罪行而被杀,行刑者并非犯杀人罪,而只不过执行神的诫命。另一方面,出于自卫的杀人亦可以接纳的,例如强盗在夜里入屋行劫(参出二十二2)。为避免罪恶泛滥以致无辜者被害,出于这动机的杀人不算为谋杀。

至于胎儿在母腹内继续成长会有害于母亲的生命安危,圣经没有提及因此堕胎可否接纳。我们可以合理地推论,一条活生生的生命,其价值超过将诞生而有气息的胎儿;特别是腹中胎儿对母亲有严重危害,因而影响这母亲的其他子女。这样,我们便应替母亲及其余子女设想。

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。假如我们已预知婴儿出生后必不能过有意义的生活,在这情况下,堕胎是否可行呢?无论如何,事实上有一些婴儿夭折了,不能长大至懂得运用人类的理性。现代科技日新月异,与古代大不相同了;在医学上有足够的诊断技术,帮助产科医生及孕妇知道,在孕妇子宫里的是个畸胎,将来这个畸形儿童只会令父母心碎:在这情况下,及早人工流产或许是可行的办法,但必须肯定母亲腹中的是个畸胎,才可采取这个行动。一般来说,让神全能的眷佑掌握一切,是最可行的办法。

至于因强奸或乱伦而引致的不自愿怀孕,这当然是对受孕的女子极不公平。然而,因这缘故而进行人工流产,却是极需商确的行动,对胎儿极不公平。另一方面,我们要考虑母亲将受极大的负担,因奸成孕,女子本身是无辜的。她可以坚忍地信靠神赐予力量,当婴儿诞生后给她有应付的能力,适应当时的新状况。假如母亲不愿意抚养这个孩子,有一些无孩子的夫妇会极愿意成为婴儿的父母。

亦有妇女因乱伦而怀孕。在这情况下,将儿子送给别人抚养,是事在必行的。因为孩子的父亲若在辈份上应是他的祖父或叔叔,那么,当孩子长大发现真相,将会完全失却自尊心。无论如何,将孩子送予别人,可以减轻后果的严重性,另一方面,亦不可因胎儿乃乱伦而有,就进行人工流产。在任何情况下,孩子的生存权利应被优先考虑。(在此应提出创世记十九36-38的一段事迹,摩押与亚扪人的祖先,都是乱伦所生的:虽然在那个例子里,身为父亲的罗德不应为此罪行而负责。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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